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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權威解讀
  ●南方日報記者 陳捷生 通訊員 林勁標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如何進行有效的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近日,廣東省高院院長鄭鄂接受南方日報專訪,暢談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廣東司法改革的路徑和重點。
  談司法審判??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南方日報:近年來,廣東法院開展了哪些重大改革創新?為什麼要進行這些改革?
  鄭鄂:我是從2008年到廣東工作的,一上任就感受到了廣東作為改革開放前沿陣地一直所擁有的思想解放、與時俱進的內在驅動力和優良傳統。應該說,在改革方面,廣東法院是全國的試驗田和不少司法創舉的發源地。
  近年來,廣東在全國叫得響的創新舉措有很多,比如綜合審判機制改革(2011年)、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審判委員會改革、量刑規範化、小額速裁程序、家事審判改革、知識產權審判“三審合一”、訴前聯調機制、行政案件提級管轄及集中管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機制等。這些舉措大部分是我省法院在全國首推,且被立法、司法解釋所採納或被最高法院肯定和推廣。目前,社會普遍關註的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也正緊鑼密鼓地籌備,爭取年底前掛牌成立。
  廣東法院之所以是全國法院改革創新的排頭兵,我想,這跟我們一直強調改革的“問題導向”有關。改革不是為改而改,而是要針對影響科學發展的、長期解決不了的、人民群眾不滿意的問題,以“帶著問題、發現問題、認識問題、解決問題”的工作思路去探索、去創新。
  南方日報: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以後的司法改革,是要保證法官獨立判案。如何保證法官行使好這份權力的同時,防止法官出現徇私舞弊的情況發生?
  鄭鄂:不可否認的是,近些年來我們的法官隊伍的確出現了一些徇私舞弊、貪污腐敗的害群之馬,對於這些人我們的態度是一貫的,就是要堅決查處、絕不護短。但更要看到,我們大部分的法官是兢兢業業、克己奉公的。這次的改革不是簡單地向法官放權,而是將“讓審理者裁判”和“由裁判者負責”作為一個硬幣的兩面來抓,既要賦權,更要明責,法官自主辦案的前提是承擔責任。因此,對於改革後會不會出現法官徇私舞弊現象的擔憂,我們可以理解,但要更要科學地看待這個問題。
  如何減少直到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我想,這是很複雜的問題,需要系統、綜合的制度治理。目前,從現有情況看,我覺得可以先抓好以下幾點:
  一是明確權力邊界。只有權責清晰、統一,才能確保法官慎用、用好手中的審判權。改革要按照“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要求,嚴格劃定主審法官、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等在案件裁決上的權力範圍。
  二是嚴格法官選任。一個法官是否品德高尚、是否業務精湛,都是影響司法公正的關鍵性因素。因此,必須完善法官、審判長人選的選任機制,確保審判權由品德高、業務精、能力強的人來行使。
  三是強化公開監督。在法院內部,仍然要註意發揮院、庭長的程序性監督作用,發揮內部審判監督功能和上下級法院間的審級監督功能。同時,大力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公開平臺”建設,全面提高司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在外部監督上,除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以及輿論監督外,還註重採取措施保障案件當事人、律師對訴訟案件的監督權,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
  四是健全懲戒機制。要健全錯案責任追究機制,對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違反法律規定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都要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黨政紀直至法律責任。
  談法官選任??招收優秀律師法律學者入行
  南方日報:司法改革後,法院的法官要實行員額制。這是否意味著,法官的人數就要減少?如此,是否會加重原已存在的“案多人少”的情況?
  鄭鄂:首先,我必須強調的是,法官員額制絕不意味著不加區別地一味追求減少法官數量。
  改革目標是提高司法水平,“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改革通過建立法官員額制來提高法官準入門檻、確保法官素質,使優秀的法律人才流向並留在審判崗位。員額制只是實現上述目標的一個手段,其設計必然也要符合這個目標方向,而不是在各級法院的現有編製上拍腦袋想出一個“一刀切”的比例。例如,珠三角地區法院案多人少、加班加點、辦案人員不堪重負的矛盾本已十分突出,進一步縮減法官數量顯然對辦案質量和效率都將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這就不是減少的問題,而是要增加的問題。
  法官員額制強調的是根據案件數量、業務內容等實際的司法需求來科學合理地確定法官數量,該增加就增加,該減少就減少,而非罔顧實際地一味做“減法”。
  因此,我認為,建立法官員額制的關鍵是深入細緻地進行調研,結合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法官員額,確立法官在法院中的主體地位,使優秀的法律人才願意當法官,能夠當法官,進而提高辦案質量與效率。
  南方日報:未來的法官遴選制度,法官選擇會不會“論資排輩”?會不會從律師隊伍里選拔法官?
  鄭鄂:作為高院院長,我表個態,未來的法官遴選制度,只會朝著越來越公平公正的方向發展,請大家放心。
  對於現階段而言,如何進行法官遴選?首先有個現實問題是必須要考慮的。現有的法官隊伍(包括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都是經過法定程序產生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簡單地論資排輩搞一刀切,這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有違改革精神。
  關於改革後法官的任用問題,要按照個人自願和組織安排相結合的原則分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對於擁有法官身份但不在審判一線辦案的,如果其本人不想回到審判崗位的,可以保留其現有待遇不變,但不再占用法官員額。二是對於想繼續擔任法官的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應該由各法院在法官員額範圍內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任的方式進行選任,報省委組織部、省高院審核,儘量給優秀年輕人更多出彩的機會;未選任上的,現有待遇保留不變,同時,5年內享有優先遴選法官的權利。三是設立改革過渡期,逐步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讓能夠審案的人審判,讓能夠擔當的人負責,建立起使法官逐步都能提高能力、都能負起責任的通道,以司法責任制倒逼淘汰不適應者等方式,逐步實現平穩過渡。
  以後,當法官員額出現空缺需新任法官時,應均由省一級的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建立法官逐級遴選制度,上級法院的法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擇優遴選。同時,招錄優秀律師、法律學者等專業人才進入法官隊伍。
  談司法公正??領導幹部過問個案登記備案
  南方日報:在您看來,這次司法改革後對於遏制腐敗現象會有哪些明顯效果?
  鄭鄂:腐敗一直是老百姓深惡痛絕的問題,而如何保證法官隊伍的廉潔不僅關係到司法改革的成敗和司法公信力的塑造,更關乎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石。這次司法改革是完善司法責任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推動全省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等四項改革齊頭併進的綜合試點,體現了改革的整體性、系統性、有效性。
  在具體落實改革措施時,我們不能割裂地來看待問題,始終堅持責、權、利相統一的改革原則。“權”的方面,主要是健全審判權運行機制,去除法院內部的行政化問題,逐步還“審判權”於法官。“利”的方面,主要是健全法官職業保障,包括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法官單獨職務薪酬體系、完善履職保障制度、職業保險制度和退休保障制度等。“責”的方面,本輪司法體制四項改革試點,將“完善司法責任制”放在首位,凸顯了責任的重要性,在還權於法官、完善職業保障的同時,也要嚴格錯案責任追究,將責任具體落實到人,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嚴厲遏製法官腐敗現象。
  南方日報: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廣東法院有沒有建立過這樣的機制?
  鄭鄂:以前也有。如果有領導過問案件,相關內容就會附在副捲裡面。從今年年初,中央確定全國司法改革試點,就開始要求試行人財物統一管理,實際上就是在解決外部行政干預的問題。這次全會說,領導幹部不能個人批條子,去過問個案,如果批條子過問個案必須留痕——登記備案,甚至還要追查:你為什麼過問?你是為自己還是為集體過問?這個事界定好,很重要。有這麼一個規定,那麼誰還敢來過問個案。對法院來說,內部機制也要作出改革,避免發生相關問題。比如,今後,法院院、庭長也不能直接過問非本人參與審理的案件。
  南方日報: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還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未來如何確保這樣的訴訟制度發揮實際作用?
  鄭鄂:過去司法機關強調辦案以“偵查為中心”,強調公檢法協調辦案,現在四中全會強調推進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是否有罪,要經過法院審判後再決定。目前,各界對這個認識還不同,偵查權、檢察權與審判權還是平起平坐的,甚至審判權還是被監督的對象。但以審判為中心,更加符合司法規律。所以,這次全會強調以法官為主體,創造審判權能夠依法獨立行使的環境和條件。
  從法院內部講,比如要能依法獨立審判、做好審判運行機制改革工作、做到“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另外還要貫徹落實一些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審案時能做到非法證據的排除,堅持司法公開,保護被告人律師辯護的權利等。以審判為中心是個很複雜的概念,是一個綜合體,必須靠檢察官、警官和律師的共同努力、互相牽制,否則單靠法官也做不出判斷,只是你在這個鏈條中占據的位置更重要,責任更重大。今後就是這樣,法官判了案,責任就是你的,因為檢察官和偵查人員責任減弱了,除非他提供的是虛假證據。  (原標題:法官遴選不論資排輩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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